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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占用农用地犯罪你知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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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13 15:30:0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浙江嘉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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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土地流转,把低、小、散的农用地有效集中起来,发展高效优质规模农业,对于租赁户和出租户来说,都是各取所需的一桩好事。不过,由于“急功近利”或缺乏认识、缺少监管,有些农用地租赁已经“变味”。

  10年前犯事,10年后受审。对于海宁的朱某来说,这段经历真是给他的人生好好上了一课。2004年4月,时任海宁某印染公司副总经理的朱某向海宁市许村镇联盟村下庄组、汪介组村民租赁了土地23余亩(2号地块),并开始在这些土地上擅自铺起宕渣,开设经营起一家码头仓储公司。

  后经勘测、鉴定,“2号地块”土地面积为23.643亩,其中耕地面积18.4734亩,因地面外加固体物并且损毁农田基础设施,造成耕地种植条件损毁程度为重度。

  被有关部门查处后,海宁某印染公司对该被占用土地进行了复垦,并通过验收。尽管如此,因为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今年,朱某还是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一万二千元。

  有同样经历的还有海宁的阿水和阿宋,他们是一对亲兄弟。2006年开始,为了开设废旧金属收购站,他们向同村村民租赁了几亩农用地,之后擅自在农用地上铺填宕渣、浇筑水泥。随着生意做大,2010年时,他们又租了周边村民的一些农用地。到2012年,他们又把其中部分农用地转给孔某(另案处理)。而孔某则将这些农用地与自己已非法占用的2.6亩农用地合并,也用于开设废旧金属收购站。

  经勘测鉴定,这些农用地因地面外加固体物和损毁农田基础设施造成农用地种植条件损毁程度为重度。因为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今年,阿水和阿宋均被法院判刑。

  海宁市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刑庭庭长黄晓雯表示,非法占用农用地现象屡屡出现,一方面是部分地方违法占用、违法建筑多发,导致行政监管力不从心,让一些人产生“罚不责众”的侥幸心理;另一方面是个别国家干部、村干部对违法占地视而不见,甚至参与其中,导致了违法人员胆大妄为;不过,最重要的原因是利益驱动,从该院审判的非法占用农用地犯罪案件来看,这些被告人均是向村民租赁土地的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而后改变土地用途使用或转租他人使用从而牟利。

  什么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黄晓雯说,即指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行为。近年来,国家加大了对于非法占用农用地的打击力度,2010年起已相继出过3个司法解释,都提到和细化了对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的认定。

  农用地法律知识看过来

  记者:农用地包括哪些土地类型?

  法官: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农用地是指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具体包括耕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等,还有果园、桑园、茶园等园地也是农用地。

  记者:我国法律规定哪些非法占用农用地行为要被追究刑事责任?

  法官:只要符合三方面的要件就应追究刑事责任。第一,实施了非法占用农用地并改作他用,这是指未经法定程序审批、登记、核发证书、确认使用权而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后将其作其他方面的使用,如开办企业、建造住宅、筑路、采石、采沙、倾倒废物等;第二,占用农地面积达到一定的数量,根据现有规定,行为人非法占用基本农田、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五亩以上;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其他林地十亩以上;草原二十亩以上,将构成犯罪;第三,就是被占用的农用地遭到了毁坏。

  记者:当前,被非法占用的农用地大多来自于村民的承包地流转,那么,村民和承包者签订的这些土地流转合同有没有法律效力?

  法官:根据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不得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如果流转双方明知或应当知道所流转的土地是用于非农建设的,则属于双方恶意串通损害国家或集体利益,所订立的流转合同无效,有权机关可依法予以处罚并追缴双方取得的财产。因此,村民在流转自己的承包地时,要特别注意所流转土地的实际用途,以免造成违法行为和不必要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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