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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下调失业保险费率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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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2-4 17:14:0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浙江嘉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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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缴费单位:
  省人社厅、省财政厅、省地税局三部门联合发文《关于调整失业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浙人社发[2015]3号)文件已于1月16日印发,从2015年1月1日起,全省失业保险费率统一由3%调整为2%,用人单位按照本单位工资总额的1.5%、职工个人按照本人工资的0.5%共同缴纳失业保险费。
  费款所属期2015年1月1日之后,失业保险费缴费人按照新费率申报缴纳,以前年度欠费、补缴以前年度费款、2014年度社保费年度结算等涉及以前年度的情形,则使用历史费率。
  浙江省海宁市地方税务局
  2015年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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