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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礼让行人吃罚单 车主状告交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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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5-20 18:59:3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浙江嘉兴

《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应当减速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应当停车让行。法律条文里的“应当”是应当的考量,还是“必须”——

    不礼让行人吃罚单 车主状告交警

    市法院昨开庭审理此案 庭审现场激辩三大争议

    ■记者 陈曦灏

    昨日上午9时,众多媒体把镜头对准了市人民法院第16法庭。因为,海盐人贝先生把市公安局交警大队给告了。

    这起行政诉讼,所为何事?

    事件

    回顾

不服处罚 车主把交警大队告上法庭

    原告席上,贝先生正襟危坐,桌上放着众多材料。对面的被告席上,坐着两名身着制服的民警,他们来自市交警大队。因为关于在人行横道前不礼让行人的处罚争议,贝先生把交警大队告了。

    今年1月31日下午1时许,一辆银灰色斯柯达轿车进入市区西山路,后在西山路、文苑路口被交警拦下。

    交警给出的理由是:贝先生驾车经过西山路邮电新村附近的人行横道时,遇行人没有让行,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贝先生将被罚款100元、驾驶证记3分。

    现场,贝先生当即对交警处罚不予认可,并拒绝在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面材料上签字,之后驾车离开。

    事后,贝先生收到了由市交警大队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同时还包括可供查验的监控记录。

    为证明自己无过错,贝先生向海宁市人民政府提出了行政复议。市人民政府维持了交警大队的处罚,并在3月底向贝先生送达复议决定书。

    见行政复议失败,贝先生决定与交警大队在法庭上见。

    庭审

    现场

唇枪舌剑,原告抛出三大争议点

    激辩1 监控不清晰如何证明未让行轿车

    一开庭,贝先生就向交警大队民警抛出问题:“你们如何证明那辆没有礼让行人的轿车是我开的?”

    贝先生指出,虽然自己在路口被交警拦下,但西山路是一条交通繁忙的主干道,车流量大,难以确认自己的轿车就是交警大队所认定的未让行车辆。

    就贝先生的说法,法庭播放了由交警大队提供的多段监控记录。一段记录显示,贝先生的轿车于当天下午1时52分被交警拦下,号牌为浙F115**;另有两段记录显示,在西山路邮电新村前的人行横道上,一名行人自南往北步行,之后停在人行横道中间,旁边一辆银灰色斯柯达轿车有减速驶过的迹象,但在这两段监控记录中,斯柯达轿车的号牌不太清晰。

    贝先生对监控记录持有怀疑态度,“因为车牌看不清,我不认可。”

    “我们那时候正在进行现场执法,人行横道旁有交警执勤。”交警大队称,现场交警确认未让行车辆的号牌是浙F115**,此外,人行横道与拦车路口的距离约为80米,监控设备记录了大部分路段情况,“未让行车辆与我们拦下的车辆是同一辆。”

    然而,贝先生对这个解释并不满意,他坚持监控设备未把号牌拍摄清楚,就不足以证明自己的轿车就是未让行车辆。

    激辩2 法律条款中的“应当”和“正在”成关键词

    贝先生对交警大队向他开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依据也不予认可,“就算那辆路过人行横道被交警拍下的斯柯达轿车是我在驾驶,我不认为自己有违法行为。”

    贝先生说,在人行横道所在的区域内,车辆与行人会有一个互动的过程,如果行人要通过,那么车辆减速或停车都可以;但如果行人站在人行横道中间,有停止或避让车辆的行为,车辆则可减速通过。

    为证明自己的观点正确,贝先生拿出了一份写有法律条款的书面材料,他说,交警大队给出的处罚依据主要来自《道路交通安全法》第47条、第90条,第47条写明:“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应当减速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应当停车让行。”

    “应当”和“正在”是贝先生从该法律条款中选出的关键词。“机动车在人行横道前遇到行人,减速行驶或停车让行是出于应当的考量,而非必须;另一方面,如不礼让行为被认定为违法,其前提应是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而非行人站在人行横道中间。”贝先生称。

    对这两个关键词,交警大队的回复也很明确,在法律条款的约束用语中,一般运用的是“可以”和“应当”,“应当”表示的就是必须。另外,监控记录显示,行人有由南往北行走的动作,正是因斯柯达轿车的出现,行人才停下了脚步。

    激辩3 若行人一直站人行横道上,汽车该怎么办

    贝先生认为,如按交警大队的理解和当庭陈述,是否只要有行人出现在人行横道上,机动车就必须要礼让?为此,他还模拟了一幕景象:有人站在人行横道上,始终站着打手机,为了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过路驾驶员们都要在人行横道前停车,等待这名行人通过,进而导致交通拥堵。

    “行人只要走的是人行横道,岂不是根本不用顾及前后左右是否有车?”贝先生发问。

    “如不划设人行横道,行人将会乱穿马路,交通情况将更加不容乐观。”交警大队回应道,划设人行横道的目的是将需要通行的行人集中在人行横道处,减少他们乱穿马路的几率,使行人放弃了穿越人行横道以外路段的权利。

    在庭上,交警大队还列举了一组数字,据统计,2013年和2014年,全国共发生因机动车不礼让行人发生的交通事故有4907起,其中死亡1145人。

    昨日上午11时,在当事双方几轮唇枪舌剑之后,法官宣布,此案将于6月11日宣判。

    庭后

    说案

这是我市首例机动车不礼让行人行政诉讼案件

    贝先生表示自己是法律专业出身,至于为何要不惜时间、精力来和交警大队较真,这和自己的法律意识较强有关,“我对交警大队的处罚依据和认定有异议,我是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没有其他想法。”

    贝先生说,无论此案的最终结果如何,他希望此案能成为一个典型案例,对广大驾驶员有所帮助。

    市交警大队副大队长顾建飞在庭后评价此案时谈到,贝先生的起诉是出于维权目的,交警大队对此表示尊重,这也是法治建设进步的体现,“据我所知,这是海宁交警大队有史以来接到并出庭应诉的首例机动车不礼让行人行政诉讼案件。”

    据了解,今年1月至4月,我市共查处机动车在人行横道前不礼让行人1032起。

    ■以案说法

浙江海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通过和让行

是对等的权利和义务

    现今,交通拥堵已成为城市管理的一大症结,要保证车辆能在车行道上正常行驶,最大程度减轻交通拥堵,就需要排除各种障碍,其中包括行人乱穿道路,解决方案之一就是划设人行横道。

    在车行道上设人行横道,行人在固定地点通过车行道,这对行人而言,是为保障车辆通行而履行的一种义务。另一方面,对车辆来说,由于有了行人的自我约束,车辆才有了在道路上快捷、畅通行驶的权利。

    不过,要注意的是,权利和义务是对等关系,享受权利的同时也必须履行义务。因此,当车辆行经人行横道时,应当减速行驶;如遇上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应当停车让行,确保行人在履行上述义务后,行使通过道路的权利。

    总之,无论是行人还是驾驶员,都应自觉遵守法律法规,行人横穿道路应当走人行横道,驾驶员经过人行横道时应当礼让行人。在法律层面上,应当就是必须的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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