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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个体劳动者社会保险缴费标准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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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7-1 20:01:1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浙江嘉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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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个体参保者:

    根据省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通知》、市政府《关于调整2015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及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文件精神,从2015年7月至2016年6月期间,个体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标准作适当调整,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个体劳动者缴纳基本养老、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标准为三档,具体为:第一档796元/月(其中基本养老保险费579元/月),第二档868元/月(其中基本养老保险费651元/月),第三档940元/月(其中基本养老保险费723元/月)。参保人员在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也可以选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2.个体劳动者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划入社会保障市民卡个人医保账户的金额为:35周岁以下每月84.39元,35周岁(含)至45周岁人员每月96.44元,45周岁(含)至退休(职)每月108.5元。

    3.参保人员缴费时请注意以下事项:

    (1)从2015年7月1日起,个体劳动者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按我市2014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4018元的80%、90%、100%三档确定,缴费比例为18%。

    (2)参保人员从7月份起根据上年度选择的缴费档次,按新的标准从签约银行账户中扣缴,不需另行办理手续。参保人员若从7月份起要改变原缴费档次的,必须于7月3日至7月20日期间到所在镇(街道)人力社保站社保窗口办理变更手续。

    (3)原参保人员在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同时,如选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需填写《海宁市中途参加2015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申请表》,经户籍所在地村(社区)确认后,到镇(街道)人力社保站社保窗口办理变更及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缴纳手续。

    (4)参保人员应确保每月20日前签约银行账户中足够的余额。参保人员若不按时足额缴费,导致社会保险缴费中断,影响基本养老和医保待遇的,由参保人员自行负责。请各位参保人员及时检查签约银行账户内的资金情况。

    海宁市社会保障管理中心

    2015年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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