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回密码
 立即注册

快捷登录

查看: 2176|回复: 0

嘉兴20岁女孩遭校友强奸致死 罪犯赔偿45万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17-2-13 17:58:5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浙江嘉兴

马上注册,结交更多好友,享用更多功能,让你轻松玩转社区。

您需要 登录 才可以下载或查看,没有账号?立即注册

×
据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
被告人马某犯强奸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被告人马某赔偿原告经济损失453749.5元。
案情回顾
2016年6月24日,20岁的女孩张某在打工地浙江海宁许村组织了一个聚会,庆祝20岁生日。之后,张某的初中校友,同在海宁打工的马某开车送她回家,没想到途中马某起了邪念,企图性侵张某,张某离车过程中头部着地受伤。马某非但没有立刻求医,反而趁机实施强奸,最终张某不治身亡。
被告人马某,1995年出生,四川人,因涉嫌强奸罪于2016年6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8日被逮捕。
法院判决
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 6月24日凌晨被告人马某,驾驶白色吉利车载着被害人张某行驶至许村镇某出租房楼下,在车内趁机对酒后的被害人张某强行实施奸淫,被害人张某极力反抗,抓咬被告人马某,并打开车门试图逃离,被马某强行拉回车内。之后,被害人张某从后排右侧车窗爬出再次试图逃离,被告马某快速驱车至许村某小区时,被害人张某翻窗坠地受伤。马某将张某抱回车中对昏迷的张某实施强奸。案发后,被告人马某将被害人送往海宁市中心医院救治,经抢救无效死亡。期间,马某电话报警并慌称驾车撞人致人受伤。
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马某,违背妇女意志,以暴力手段强奸妇女,致使被害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对其犯罪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造成的经济损失,依法应当赔偿。依法判决被告人马某犯强奸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被害人张某家属453749.5元
父亲回忆女儿:她很乖
此前,被害人张某父亲介绍:
被害人张某是他与第二任妻子生的女儿,她还有一个大她10岁同父异母的哥哥。就在张某1岁多的时候,她的母亲离家出走从此再也未归。对于这段婚姻,张父不愿多提,“现在这个社会就是这样的。”
此后多年,张父一直在云南打零工,据张父说,因为身体不好文化程度有限,只能从事一些基础劳动,挣不了什么钱,除了时不时的一个电话,每年也就过年的时候回家看看孩子。
张某和哥哥一直是由奶奶在抚养。因为老人家身体不太好,初中毕业后,张某没有继续读书,选择留在家里照顾起奶奶,直到5年后,老人家病逝。
此时的张某才19岁,在和家人商议了之后,她来到了浙江海宁打工。“他哥哥和很多老乡都在海宁,四川人多些好点。”张父没想到,正是四川老乡让女儿的生命早早陨落。来源:大浙网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QQ|Archiver|手机版|小黑屋|浙江连杭网 ( 浙ICP备2023025023号 )

GMT+8, 2025-6-9 10:44 , Processed in 0.081660 second(s), 14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5

© 2001-2025 Discuz! Team.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