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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1日起部分高速罚单也可在海宁处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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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5-4 18:44:0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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吃过省内高速罚单的市民朋友都会有一个烦恼:处理罚单得到高速交警处处理,特别费工夫。近日,记者了解到,自今年5月1日起,部分高速罚单不一定要在高速交警处处理,也可在地方交警处处理。

    在今年5月1日之前,浙F牌照的机动车在浙江省内高速道路上发生的交通违法行为必须到高速交警处理,浙F牌照的机动车在浙江省外高速道路上发生的交通违法行为可以到违法行为发生地的高速交警处处理也可以到车辆登记地所在的地方交警处处理。

    在今年5月1日之后,嘉兴市(五县两区)将对交通违法行为试行一站式处理,打破原有高速交警和地方交警交通违法处理业务不互通的壁垒。

    那么哪些交通违法行为是可以实现互通处理的呢?市公安局民警告诉记者,浙F牌照机动车在浙江省内高速道路和地方道路发生的被监控记录处以罚款200元(含)以下的交通违法行为,在嘉兴高速和地方交警部门均可以处理。

    但需要注意的是,因为5月1日起高速交警和地方交警交通违法受理实行一站式处理属试运行阶段,所以并不是所有的交通违法行为都可以实现互通处理。

    据记者了解,目前我市实行一站式处理的交通违法受理点有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违法受理处(梅园路点)和交警大队长安中队违法受理窗口。值得注意的是,适用一站式处理的交通违法行为必须是电子警察监控记录的,被民警现场查获的交通违法行为不适用一站式处理。

    最后,民警提醒各位市民朋友,虽然一站式处理极大地方便了广大驾驶员对交通违法行为的处理,但开车上路时仍应时刻牢记交通法律法规,自觉杜绝交通违法行为,以实际行动争做安全行车、文明行车的守法驾驶员!

    延伸阅读:以下交通违法行为不能实现互通处理

    目前不能实现互通处理的交通违法行为有:1.大中型客货车和实习期驾驶人一次记12分的交通违法行为:在高速道路上发生的,只能在高速交警处理;在地方道路发生的,只能在地方交警处理。2.对交通违法事实有异议的,即违法行为人或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确认违法行为机动车驾驶人等有关违法事实有异议的,应当向违法行为发生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通技术监控资料记录校对录入单位)提出,由违法行为发生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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