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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危险!今年海宁第三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典型案例曝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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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12-29 20:28:1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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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度海宁市第三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典型案例曝光


01
海宁市长安镇鸿人五金商店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案

2017年10月14日,海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海宁市长安镇鸿人五金商店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店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当场查获用于经营的危险化学品松香水14瓶和油漆56桶。

该店的行为违反了《反恐怖主义法》第九条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12月4日,海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决定给予责令停止经营活动,没收违法经营的危险化学品(松香水)14瓶以及违法所得贰仟壹佰伍拾元(2150元)整,并处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100000元)整的行政处罚。


2
海宁市汇隆新能源生物颗粒有限公司违反职业病防治管理规定案

2017年11月14日,海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海宁市汇隆新能源生物颗粒有限公司职业卫生情况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未建立职业健康监护制度,当即责令限期改正。

以上行为违反了《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 的规定。12月4日,海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依据《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决定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罚款人民币贰万元(20000元)整的行政处罚。


3
海宁智恒纺织印花有限公司未在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案

2017年11月14日,海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在对海宁智恒纺织印花有限公司进行安全生产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在日常生产过程中需要使用危险化学品(甲醇、稀释剂),而该公司未按规定在危险化学品(甲醇、稀释剂)的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以上事实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12月11日,海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决定给予责令改正,并处罚款人民币贰万伍仟元(25000元)整的行政处罚。


4
海宁市许村镇山林复合厂未在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案

2017年11月14日,海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在对海宁市许村镇山林复合厂进行安全生产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厂在日常生产过程中需要使用到危险化学品(稀释剂),而该厂未按规定在危险化学品(稀释剂)的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以上事实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12月11日,海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决定给予责令改正,并处罚款人民币贰万伍仟元(25000元)整的行政处罚。


5
海宁市联鑫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危化品储存安全措施不足案

2017年11月28日,嘉兴市安监局、海宁市安监局在联合执法检查时发现,海宁市联鑫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液氨储罐区相关设备设施存在安全隐患,当即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12月25日,海宁市安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对海宁市联鑫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作出“责令限期改正,并处罚款人民币捌仟元(8000元)整”的行政处罚。


6
海宁市许村荡湾东安纺织厂违反职业病防治管理规定案

2017年11月29日,海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在执法检查时发现,海宁市许村荡湾东安纺织厂未建立职业健康监护制度,当即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违反了《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 的规定。12月15日,海宁市安监局依据《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对海宁市许村荡湾东安纺织厂作出“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罚款人民币贰万元(20000)整”的行政处罚。


7
海宁华泰橡塑线缆有限公司违反职业病防治管理规定案

2017年12月3日,海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在执法检查时发现,海宁华泰橡塑线缆有限公司未建立职业健康监护制度,当即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以上行为违反了《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12月18日,海宁市安监局依据《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对海宁华泰橡塑线缆有限公司作出“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罚款人民币壹万元(10000)整”的行政处罚。


8
海宁市美时宏纺织有限公司违反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规定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电梯案

2017年7月5日,海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海宁市美时宏纺织有限公司使用的一台曳引式货梯超过检验有效期,未经检验继续使用。
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之规定。10月20日,海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海宁市美时宏纺织有限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叁万伍仟元(35000元)整的行政处罚。


9
马唐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经营成品油案

当事人马唐未向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在海宁市长安镇(高新区)浙江奥特莱斯南门口从事成品油经营活动,于2017年6月16日被查获,现场查获柴油300升。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属于应当取得而未依法取得行政许可和营业执照行为。7月7日,海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马唐作出罚款人民币壹万元(10000元)整的行政处罚。


10
河南巨人起重机安装有限公司交付未经监督检验的特种设备起重机械案

河南巨人起重机安装有限公司于2017年2月底,应马桥某公司要求将原本位于该企业涂贴车间北跨东台的起重机械移装到了北跨西台,移装完成后未经监督检验即当场交付该公司使用,4月20日被海宁市市场监管局查获。

当事人交付未经监督检验的起重机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7月28日,海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河南巨人起重机安装有限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叁万元(30000元)整的行政处罚。


11
海宁市欧德力布艺有限公司未按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案

2017年5月15日,海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在对海宁市欧德力布艺有限公司开展安全生产执法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未按照《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的要求对新招录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海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于6月19日对其作出罚款人民币壹万贰仟元(12000元)整的行政处罚。


12
海宁恒鑫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案

2017年4月27日,海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在对海宁恒鑫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开展安全生产执法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未按照《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的规定,对生产车间内的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保养和维护;未按照《用人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范》的要求为1名接触粉尘的从业人员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当事人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

当事人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海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于6月1日对海宁恒鑫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壹万元(10000元)整的行政处罚。


13
海宁永兴光能有限公司未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等各项制度,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设备上设置明显安全警示标志案


2017年7月14日上午,海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在对海宁永兴光能有限公司开展安全生产执法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未能提供2017年度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挤出车间内的十九台挤出机在运行时存在烫伤风险,且未设置明显安全警示标志。

当事人未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等各项制度的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当事人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设备上设置明显安全警示标志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海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于8月7日对海宁永兴光能有限公司作出警告,处罚款人民币壹万伍仟元(15000元)整的行政处罚。 


海宁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17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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