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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 贺洁靓
87044800热线 3月27日 张先生
我今年40多岁,河南人,来海宁打工已有4年。
2年前,我在一家工厂打工时认识了同一车间的一个女人。在这之前,我有过一段失败的婚姻经历,带着一个孩子。她的情况和我差不多,相识后我们互相心生好感。
我喜欢海宁这座城市,一心想留在海宁生活。和她交往中,我答应做上门女婿,如果能重新组建一个家庭,她的孩子我会好好去对待。
后来,我从厂里辞职,买了一辆三轮车在菜场摆起了地摊。每月的收入和厂里打工差不多。
去年2月,我搬到了她家居住。一段时间后,女友觉得我摆地摊赚不了大钱,提出来买辆面包车做其他生意。
当初手头上没有那么多钱买车,心想反正以后的家就安在海宁了,我就回了趟河南老家,把一块宅基地卖了3.5万元。
钱到手后,女友让我把钱打到她卡上,理由是放在我身上不安全,由她来保管,我照做了。现在我还保留这张银行账单记录。
回海宁后,我曾多次和她商量,找个时间把婚礼办了,毕竟年纪都不小了。但她总以各种理由搪塞我。
有一次,我们俩又为何时结婚争执起来,她妈妈跟我说,其实她还没离婚。当时双方就吵起来了,邻居都围过来看笑话。
说实话,恋爱过程中,我全身心付出,毕竟想有一个稳定的家,可女友对我却一直有所保留。
如今,缘分已经走到了尽头。我多次上门想要回变卖宅基地的3.5万元,还有当时放在她家的那辆三轮车以及货物,没想到每次都是不欢而散。女友还声称,这笔钱是我应该赔偿她的“名声费”。到后来,她根本就不承认我跟她是情侣关系,说我只是在她家租房子的租客。
我想知道有什么办法能拿回我的钱物吗?
■律师观点
浙江国翱律师事务所律师俞肃平说,三轮车和货物如果属于张先生的,可以从女方家中拿回。至于3.5万元汇款,如果当时明确要求女方保管一下,是可以拿回的,但如果女方不承认,即使有银行汇款记录,同样不能证明款项的性质。毕竟通过司法途径也需讲究足够证据,比如能提供录音证据或书面证据。从此案例来看,目前只能通过双方调解来解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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