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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安某企业老板40万元“回报”镇干部,收钱的和送钱的双双吃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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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2-31 15:21:1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浙江嘉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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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 周芳  通讯员 海飞 海薇

    本报讯  我市一家企业负责人沈某在镇干部的协助下转让土地指标牟利后,送给该镇干部“好处费”40万元。此举不但将收钱的镇干部拉下马,自己也因此犯下行贿罪。日前,市人民法院以行贿罪判处沈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

    事情得从头说起。2006年,沈某与人合伙注册了一家空壳服装公司,并以该公司名义取得长安镇(高新区)一地块的土地指标。

    到了2008年,沈某为赚取土地差价,委托长安镇经济建设服务中心主任周某(因受贿被判刑)联系买家。经周某牵线搭桥,沈某与一家急于买地的杭州公司达成土地转让意向,双方约定将沈某的服装公司股权转让给杭州公司,由杭州公司以沈某的公司名义继续享有土地指标,而政府给予用地单位的政策优惠,则由沈某享有。

    按照相关规定,沈某这种私下转让土地的行为是非法的。然而,在周某的协助下,双方顺利办妥公司股权及土地转让事宜。

    通过此次非法交易,沈某获利101.5万元,随后他送给周某40万元“好处费”。今年4月,市人民检察院在查办周某受贿案时,发现了沈某的行贿犯罪行为。

    今年以来,市人民检察院加大了对行贿犯罪的查处力度,从源头上遏制受贿犯罪,立案查处行贿犯罪2件2人。

    “比起受贿犯罪,追究行贿人刑事责任的难度更大,因为我国刑法规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的,才构成行贿罪。”市人民检察院相关负责人介绍。

    同样,在查处周某受贿案中,市人民检察院发现陈某也在土地转让中向周某行贿,为此,该院根据周某交代的陈某行贿事实,立案查处了陈某行贿案件。

    据了解,市检察院在查处受贿犯罪的同时,依法严肃查办行贿犯罪案件,对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涉嫌犯罪的,坚决查处,绝不手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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