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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年前私自收养一个孩子,等到孩子要上学了,发现户口报不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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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3-18 15:49:1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浙江嘉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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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什么是收养?

    周勤:收养是指公民依法领养他人子女为自己子女,从而使收养人和被收养人之间建立拟制亲子关系的民事法律行为。领养他人子女者为“收养人”(即养父母),将子女或儿童送给他人收养的父母、其他监护人或社会福利机构称“送养人”,被他人收养的人称为“被收养人”(即养子女)。

    记者:市民自己抱养了一个孩子,算收养吗?

    周勤:不算。受到法律保护的收养有一定的条件和程序,一般只有不满14周岁的孤儿、弃婴、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才能被收养,收养还必须去民政部门办理登记才行。私自抱养行为是法律所禁止的,可能涉及拐卖儿童罪、收买被拐卖儿童罪等刑事问题。因此,必须在捡拾到弃婴(儿)时,第一时间向村(社区)及公安部门报案。

    记者:如果要收养一个孩子,必须符合什么条件?

    周勤:根据《收养法》规定,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1)无子女;(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3)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4)年满三十周岁。其中,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记者:夫妇已经离异,孩子归对方,是否算“无子女”?

    周勤:不算。“无子女”是指收养人既没有亲生子女,也没有养子女和继子女。如果生育过子女,但该子女死亡的,属于“无子女”,而离异仅仅导致子女未能共同生活,是不能视为 “无子女”的。

    记者:比如,妻子长期卧病在床,而这对夫妇一直未生育子女,是否可以收养孩子?

    周勤:除收养继子女以外,不可以。根据《收养法》第6条规定,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等条件。收养人长期卧病在床的,在抚养教育被收养人能力有所欠缺,建议先进行身体康复治疗,待痊愈后再行收养。

    记者:如果一名50岁的单身男子,想收养姐姐生的15岁女孩,可以吗?

    周勤:如果是姐姐生的孩子,属于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法律上只要符合收养人30周岁以上、身体健康、无子女,且有一定的抚养教育能力条件即可,对被收养孩子的年龄、单身男性和被收养女孩之间的年龄差不作要求。如果你是华侨的话,收养姐姐的孩子即使自己有子女也可以收养。

    记者:如果是一名35岁的女性,未婚未育,想收养一名5岁的男孩,可以吗?

    周勤:可以。无配偶的单身女性在收养男性时,没有特殊年龄差要求,只要收养人符合30周岁以上、身体健康、无子女,且有一定的抚养教育能力条件即可。

    记者:一个海宁本地户籍的市民,去外地出差期间,捡拾了一个3个月大的男婴,那么,他可以在海宁办理收养手续吗?

    周勤:不可以,你应当前往捡拾男婴的当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办理收养手续。

    记者:一个经济很困难的家庭,可以把自己的孩子送养吗?

    周勤:根据《收养法》第5条规定,下列公民、组织可以作送养人:(1)孤儿的监护人;(2)社会福利机构;(3)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据此,生父母在“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情况下,可以送养自己的子女。但是,家庭经济困难必须是因患病或其他原因丧失劳动能力或没有生活来源而无力抚养子女的,如果虽有困难但仍有能力抚养的,则生父母不能将子女送给他人抚养。

    记者:把自己孩子送养掉以后,可不可以再生育子女?

    周勤:不可以。根据《收养法》第19条规定,送养人不得以送养子女为理由违反计划生育的规定再生育子女。

    记者:如果想送养或收养子女,是否需要夫妻另一方同意?

    周勤:根据《收养法》第10条规定,生父母送养子女,须双方共同送养。生父母一方不明或者查找不到的可以单方送养;有配偶者收养子女,须夫妻共同收养。

    记者:市民依法办理收养登记后,被收养的孩子与生父母还有关系吗?

    周勤:和生父母没有关系了。根据《收养法》第23条规定,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当然,如果子女对亲生父母自愿赡养的,法律并不禁止。据此,办理登记使收养关系成立后,养子女相当于养父母的亲生子女,与原生父母没有法律关系了。

    记者:如果一个家庭因经济出现困难,将孩子交由朋友抚养是收养吗?

    周勤:不是,这只是抚养关系。根据《收养法》第17条,孤儿或者生父母无力抚养的子女,可以由生父母的亲属、朋友抚养。抚养人与被抚养人的关系不是收养关系而是抚养关系。

    记者:市民可以要求在办理收养登记后,对收养情况进行保密吗?

    周勤:可以。根据《收养法》第22条规定,收养人、送养人要求保守收养秘密的,其他人应当尊重其意愿,不得泄露。

    记者:比如一名48岁的单身男子,是否可以收养一名16岁的女孩?

    周勤:不可以。根据《收养法》第4条规定,被收养的小孩应当不满十四周岁,你的孩子已经超过14周岁。而且你和小女孩相差32岁,不符合“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的规定。

    记者:夫妇已育有一子女,是否还可以收养其他孩子?

    周勤:《收养法》第8条的规定: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一名的限制。因此,夫妇在已育有一子女的情况下,可以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

    记者:公民捡到弃婴(儿)后怎么办?

    周勤:根据民发【2008】132号文件明确规定:2009年4月1日之后公民捡拾弃婴(儿)的,一律到当地公安部门报案,查找不到生父母和其他监护人的一律由公安部门送交当地社会福利机构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的抚养机构抚养。因此,公民发现弃婴(儿)后,要第一时间向所在村(社区)报告,并及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不得私自收留和擅自处理。

    记者:收留人不符合《收养法》规定的条件,私自收留弃婴(儿)的怎么办?

    周勤:收留人不符合收养条件的,由收留人常住户籍所在地的镇(街道)动员其将弃婴(儿)送交儿童福利机构。对少数社会反响强烈、说不清小孩来源、证明材料不充分,不符合办理合法收养手续又拒不纠正非法收养行为的,由各镇(街道)派出所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严肃处理。

    记者:办理收养时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周勤:收养人需要提交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以上三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县级以上医院的夫妻双方体检证明(含肝功能检查);镇(街道)出具的计生证明;村(社区)出具的经济状况证明;收养人、被收养人1寸单照各2张;收养人与被收养人2寸合照2张;公安部门出具的《捡拾弃婴(儿)证明》;捡拾人出具的《捡拾人捡拾弃婴(儿)证明》(无法出具捡拾人证明的,需出具《无法出具捡拾人捡拾弃婴证明的情况说明》。

    记者:办理收养时,需要孩子到办理现场吗?

    周勤:需要。在办理收养时,需要送养人、收养人、被收养人三方同时到场,因为收养是基于收养人和送养人自愿的原则,如果被收养的孩子年满10周岁以上,必须征得孩子的同意,否则,收养也是无效的。

    ■记者 贺洁靓

    “2年前收养了一名女婴,当时没有报案。等到孩子要上学了,发现户口报不上去。”近日,儿童福利指导中心接待了市民赵先生,为了孩子上学的事,他满脸愁容。

    赵先生回忆说,当时一看到这孩子我就很喜欢,也没想啥就把孩子抱回家了,因为自己不懂收养孩子的具体规定,当时也没有办理正规收养手续。随着孩子慢慢长大,之前很多没有想到的难题都出现了。因为没法办理户口,孩子上学就遇上了许多困难。

    其实,类似的问题,儿童福利指导中心(儿童福利院)负责人周勤也遇到过很多。她介绍,2014年,海宁市儿童福利指导中心被民政部列为收养评估试点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以下简称《收养法》)实施以来的实践证明,当前被收养儿童的生存权益保障问题已经得到基本解决。但是,目前依然存在国内公民未经登记私自收养的情况,因收养关系不能成立,导致已经被抚养的未成年人在落户、入学、继承等方面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有效保障。

    一部《收养法》,牵涉了很多内容,跟赵先生一样,很多市民并不懂具体规定。昨天,记者带着一些市民比较关心的问题,请周勤一一给予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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