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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出规定脱离监管时间2天 撤销缓刑没商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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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4-15 18:00:3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浙江嘉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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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王之杰(化名)在缓刑考验期内,违反法律规定,脱离监管超过一个月,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浙江海宁市司法局社区矫正监管大队工作人员向社区服刑人员王之杰宣读了法院撤销缓刑的刑事裁定书。随即王之杰被到场的派出所民警押送至浙江海宁市看守所。
  2014年8月,王之杰因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缓刑两年。然而,他并没有珍惜这次监外改造的机会。2015年2月10日晚,浙江海宁市司法局长安司法所工作人员在定位监控时发现王之杰定位手机关机。该所即向其家属联系了解情况。在得知其家属不知情并无法联系本人后,该所随即启动应急预案,上报情况,会同长安派出所、村干部一起查找。但一直未能找到。2015年3月15日下午,王之杰在其家人的陪同下到长安司法所报到,此时,王之杰脱离监管时间为32天。
  据悉,2007年,浙江海宁市开始试点社区矫正工作。经过探索构建了“队+所”的社区矫正监管执法模式。2008年,浙江海宁市司法局挤出机关编制下派到司法所,并从公安局、监狱中通过择优、竞岗等方式选调警察下派到司法所专职开展社区矫正工作。2011年底,在浙江全省率先成立了社区矫正监管(执法)大队,也是全国首个经编委办批准的社区矫正监管大队,它的成立使得监管执法从社区矫正日常工作中剥离出来,专业化进步一步加强。这一系列举措使得浙江海宁市的社区矫正监管执法能力得到增强。
  据了解,该市的司法所在日常监管过程中,利用手机移动定位或电子脚铐对社区服刑人员实时信息监管,同时,利用村(居)社区矫正工作站、社区矫正小组进行人防。一旦发生社区服刑人员发生逃脱监管时,司法所将第一时间采取措施,向相关人员了解情况,向市社区矫正监管大队上报(监管大队视情况会同调查取证),并报派出所要求协助查找。当超过规定时间应予以收监时,先由司法所上报合议意见和相关证据材料,再经过三道审核,即社区矫正监管大队进行审核、局法制科审核、分管领导审核,之后再由监管大队向法院提请撤销缓刑建议书,并抄送给驻海宁市社区矫正管理教育中心检察室接受监督。
  近年来,浙江海宁市社区矫正工作扎实有效推进,监管执法质量不断提升,2014年,浙江海宁市司法局被浙江省委办、省政府办表彰为“省社区矫正工作先进集体”。(潘晓龙吴琛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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