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回密码
 立即注册

快捷登录

查看: 1859|回复: 0

挑战法律的“老赖”越来越难生存,小编教你怎么查老赖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15-7-24 22:37:1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浙江嘉兴

马上注册,结交更多好友,享用更多功能,让你轻松玩转社区。

您需要 登录 才可以下载或查看,没有账号?立即注册

×
  为进一步依法惩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违法犯罪,确保人民法院判决、裁定依法执行,切实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7月21日,最高院通过了《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和《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并定于公布次日正式施行。

  昨天,也就是在新规生效一天后,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结合新规解读,重点通报了嘉兴法院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违法犯罪情况,并公布了相关典型案例。

  逃避执行中的

  “何为情节严重”被具体化

  说起法院的执行工作,大家首先想到的就是“执行难”。“确实,法院的强制执行工作并不可能使所有案件都执行到位,客观上存在许多阻碍执行的因素,有的债务人因其本身的经济能力所限,无力履行义务;有些债务人虽有资产,但变现困难,不能及时履行义务。”嘉兴中院执行局局长张惠谊介绍,“当然,还有相当一部分债务人有履行能力,却想尽办法逃避执行。”

  “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但是,何为情节严重,相关立法解释过于简单,操作性不强。”张惠谊说,“如今,《解释》的出台,最重要的一点,就是对‘何为情节严重’进一步明确,比如‘与他人串通,通过虚假诉讼、虚假仲裁、虚假和解等方式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就属于情节严重,再比如‘对执行人员进行侮辱、围攻、扣押、殴打,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也属于情节严重……这种举例式的情形都非常具体,对我们来说更具有可操作性。”

  此外,《解释》规定了部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案件可以按照自诉程序进行追诉,张惠谊认为这也是一个亮点,“如果是走自诉程序的,在判决前解决问题了,当事人是可以撤回诉讼的。”

  上半年全市法院

  对被执行人限制出境11人次

  很多人都已经知道,“老赖”不能坐飞机、乘高铁……昨天的新闻发布会上,张惠谊也通报了嘉兴法院近年来在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违法犯罪方面的工作情况。

  张惠谊介绍,去年一年,全市法院对被执行人限制出境33人次,司法拘留714人次,移送公安部门侦查6人,纳入最高法院的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5317人。今年1至6月份,全市法院对被执行人限制出境11人次,司法拘留370人次,移送公安部门侦查11人,纳入最高法院的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2288人,立案受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案件4起。

  另据统计,今年1至6月份,全市法院共新收执行案件11294起,申请执行目的达到48亿多元,目前执行到位20多亿元。

  “可以说,我们很多措施确实已经有效地震慑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违法犯罪行为。”张惠谊介绍,“不久前,我们还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大强制执行力度的十条措施》,围绕进一步加大查控力度、加大限制高消费力度、加大失信信息曝光力度等十个方面制定具体措施,以切实保护胜诉权利,大力提升司法公信力。”

  据记者了解,下一步,法院系统还将做好拒不执行的证据搜集,并且加强与公安、检察机关的合作。

  不讲诚信

  必将付出更多代价

  “被执行人舒某某、富某某向申请执行人邱某某借款,经诉讼后,法院判决舒某某、富某某归还借款本息61000元。判决生效后,富某某未按判决履行义务。此后,富某某与邱某某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约定如富某某家中房屋拆迁,富某某将拆迁补偿款归还借款。2014年11月,富某某家中房屋拆迁,为逃避法院执行,富某某将户主改为女儿,使拆迁补偿款存入女儿名下,金额为86557元,存单于2014年11月17日由富某某从村里领取后到信用社取出现金占有。以上事实被查实后,富某某的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被海宁法院判处拘役5个月……”

  昨天的发布会上,嘉兴中院公布了包括上述富某某拒不执行判决案在内的5个具有警示意义的典型案例,告诫相关人士:不讲诚信必将付出更多代价。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违法犯罪行为,不仅使胜诉人的权利不能实现,还极大地损害了社会的诚信体系。”张惠谊表示,“天网恢恢,疏而不漏。随着法治建设不断深入,嘉兴中院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违法犯罪行为的力度和效果还将进一步提升,那些企图不讲诚信的被执行人,那些恣意挑战法律的‘老赖’,将越来越难在社会上获得生存空间。”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QQ|Archiver|手机版|小黑屋|浙江连杭网 ( 浙ICP备2023025023号 )

GMT+8, 2025-6-15 22:07 , Processed in 0.058438 second(s), 15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5

© 2001-2025 Discuz! Team.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