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癌症晚期小偷偷车被踢几脚后死亡 车主被判刑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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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2-11 13:20:4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浙江嘉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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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来自网络
吸毒男子杨某在偷一辆电动车时,被车主刘某打了一顿,两小时后,本来就病恹恹的杨某身亡了。近日,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刘某缓刑。
去年4月22日上午,刘某骑着电动车送老婆到昆明某疾控中心体检,他把电动车停在门口,便在大厅走廊上等老婆。过了10多分钟,他看见一个男子(杨某)在他电动车附近转悠,随后开始撬电动车。
事后,刘某说:“我意识到这人是小偷,就冲出来抓他的衣领,一把将他从后面拉倒在人行道上,当时我也摔倒了。我起来后,就踢了他的臀部、腿部、手部几下。在踢的时候,他一头砸在地上,头上流血了。”
老婆体检结束后,刘某骑着电动车带她离开疾控中心时,看见偷车的男子睡在路边台阶上,额头上有血,但他没有报警,骑着车就走了。两小时后,有人发现偷车男子死在路边,便报了警。第二天,民警将刘某抓获。
此案开庭审理时,昆明市检察院认为:刘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害人杨某在本案中有重大过错,且自身患有肝癌(晚期),对死亡结果有影响。
刘某辩解称:他在制止杨某偷自己的电动车时,没有踢过他的头,只踢过他的腿,主观上没有要伤害杨某的故意,造成对方死亡的结果,他是不可能预见的。
昆明中院审理认为,刘某在制止被害人杨某正在盗窃电动车的过程中,将被害人拉倒在地,并用脚踢打被害人身体数下,其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后果而没有预见,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但鉴于被害人对本案的起因存在重大过错,且自身患有严重疾病,其死亡后果系多种原因所致,可依法对刘某从轻处罚。
据此,昆明中院作出一审判决: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刘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
摘自春城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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