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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调整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金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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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4-9 17:03:4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浙江嘉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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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 刘芳璐  通讯员 吴鑫淼

    本报讯  因我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从2014年12月1日起调整为588元/月,根据市政府有关规定,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金标准作相应的调整。

    经研究并报市政府同意,决定从2014年12月1日起调整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金标准,各档基本生活保障金标准增加60元,调整后各档基本生活保障金标准分别为660元/月、700元/月、732.1元/月(均包含70元/月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金补贴)。土地保养人员保养费标准同时调整,从原640元/月调整为700元/月。新标准的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金现已发放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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