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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店里捡到金戒指,嘉兴男子是发“横财”了,还是违法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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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1-20 19:51:1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浙江嘉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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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18日下午,在海宁市许村镇沈士街道经营金店的王先生,将一面锦旗送到许村派出所民警手中,感谢民警帮他找回了金戒指。
男子金店捡走金戒指
2016年12月27日晚上,王先生准备关门打烊时发现店中少了一只金戒指。本来就是小本经营,一天的收入也没多少,这个戒指万一被偷,损失可就大了,王先生随即报警。
许村派出所民警调查发现,王先生当时将戒指拿出柜台给顾客看完后,并没有及时收起装入包装盒内,而是不慎掉落,滚到了柜台下面。当晚7点14分,一名男子到金店选购金器,悄悄捡走了掉落在柜台下面的戒指。
网络配图
根据店内监控视频显示的男子相貌,王先生想起来当晚该男子是乘坐三轮车跟随两名同伴来到店里来的。当时,男子只是随意看了下,并没有购买物品,而其同伴购买了金器。
1月7日晚上6点半,许村派出所民警找到了该男子,并将其传唤至派出所询问情况。
经过民警的的法制教育,男子承认当时是自己捡走了金戒指,并将戒指归还给了王先生。
从店铺中捡拾他人物品,这种行为到底是否违法?
律师怎么说?
对此,浙江海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娄啸枫指出,要根据实际情况来判断是否构成非法侵占或者盗窃,但如果在明知物品实际占有人是谁的情况下,如捡拾他人物品,且数额较大拒不交还的,肯定属于违法行为。本案中,男子明知掉在柜台下面的金戒指属于金店所有,却在不询问店主的的情况下,悄悄将金戒指占为己有,已属于盗窃行为。通常,如果店铺中掉落在地面的物品带有标签,标明了价格,如果还顺手牵羊带走的话,无论在主观还是客观上,都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
如果在KTV包厢、宾馆房间内等较为封闭的空间内,捡到了别人的遗失物品,比如手机、首饰、手表等贵重物品,就会构成盗窃罪;如果是在商场、车站等人流性较大且开放的空间内,捡到了别人的遗失物品,在失主已经找到捡拾者的情况下,对方仍然不肯归还的,且物品的价值较大,就可能会构成了侵占罪。
《刑法》条文第二百七十条规定
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该条第二款还规定:“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确定罪名的司法解释,上述行为所触犯的罪名是侵占罪。来源:海宁公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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