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订婚后分手,女方索要“精神损失费” 律师:法律上没有此说法,不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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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3-26 12:47:4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浙江嘉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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订婚后分手,女方索要“精神损失费”

    律师:法律上没有此说法,不支持

    87044800热线  3月25日  陈先生

    我是外地的,有一个女朋友,我们订婚了,可是性格不和,也说不到一起。我和女朋友提分手,她也愿意的,可她爸要我付出代价,要我赔偿精神损失费,我现在不知道该怎么办?

    我和她是在食堂工作的一位阿姨介绍认识的,当时去她家相亲,看着还好。去年快过年了我叫她和我一起回家过年,她爸爸说海宁这边风俗要订婚了之后才可以去男方家。当时我爸和我去她家吃饭了,我们就在过年前几个月订婚。她们订婚请亲戚朋友吃饭,我一家人也去了,她爸爸办酒花了四万多,收了三万五千元红包,给了我和我爸爸妈妈,但她去我家的时候,我爸爸妈妈都给她了。订婚后她爸给我买了一辆电瓶车。订婚那天我说回宿舍睡,她爸说订婚了就在一起睡,我们就同居了。

    通过这几个月相处,我们俩根本没有话说,都不知道说什么,有时讨论事情就会吵起来,我好久也没去她家了,我和她提了分手,她爸就很生气,打电话威胁我爸要我们付出代价。

    我今年26岁了,她25岁,可能怕找不到老婆,就答应了。当时说的是我去她家做“上门女婿”,现在回过头来看,很不合适,我是东北人,海宁方言我听不懂,生活习惯和生活理念很不一样。

    我和我女朋友都挺糊涂的。我稀里糊涂答应了这门婚事,她什么事都听他爸的,自己没主见。其实他爸也是讲道理的人,可能我在她们亲戚中印象很好,她亲戚都说我好,我忽然提出说分手,她们接受不了。

    要我赔精神损失费,我也没那么多钱。按照道理,我的精神也受伤害了。法律上有这种精神损失费的说法吗,他们的要求我该不该接受?

    记者万姗核实:陈先生是哈尔滨人,三年前和父母一起来海宁工作,经人介绍认识了现在的女朋友。相处了三个月后,两人订婚,但因为生活习惯等原因,近日,陈先生提出分手。关于精神损失费的说法,记者采访了浙江虎良律师事务所的朱雯婷律师。

    朱律师:恋爱关系不受法律调整,这类纠纷可以通过民间协商,在自愿的前提下作出一些补偿。

    恋爱关系破裂,“精神损失费”一说是不存在的。根据规定,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时,法律上才支持精神抚慰金:(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二)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三)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

    此案例中,女方的上述权力并未受到非法侵害,因此法律不支持其索赔精神损失费。另外,民间有一种说法叫“青春损失费”,生活中许多人以为这是法律名词,其实并不存在。

    根据《婚姻法》相关解释,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时,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是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是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是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陈先生所经历的事情中,双方并未涉及彩礼钱,而“赠送电瓶车”行为,属于自然人之间的赠予,不存在法律意义上的强制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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