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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排污权指标实施差别化市场化管理,倒逼高污染低亩产企业调结构快转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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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1-29 17:31:1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浙江嘉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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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 沈婷婷

    近日,我市出台要素市场化配置综合配套改革第二批政策文件。其中,新出台的《海宁市排污权指标差别化市场化管理实施意见(试行)》,进一步完善了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制度,对印染、制革、化工三大行业企业开展扩大交易标的和差别化交易价格试点,运用价格杠杆机制,对环境资源要素实施差别化配置,加快工业企业特别是重污染企业转型升级步伐。

差别化市场化管理划分为“五档”

    这次排污权指标差别化市场化管理选择了印染、制革、化工三大行业作为试点。这三大行业是我市目前最主要的重污染行业,其主要污染物(化学需氧量和二氧化硫)排放量占全市污染物排放总量的80%以上,是我市污染治理和节能减排重点行业。

    根据现实需要,在亩产效益综合评价基础上,对印染、制革、化工三大试点行业的工业企业进行再次分类。按照亩产效益综合评价,全市工业企业已依次划分为A、B、C三类,即A类为发展提升类,B类为整治提升类,C类为落后淘汰类。现在,对印染、制革、化工三大试点行业中的B类企业再按工业企业亩产效益综合评价结果实行“三三制”分类排序,行业排名前三分之一的为B1类企业,排名中间三分之一的为B2类企业,排名后三分之一的为B3类企业,从而形成了A、B1、B2、B3、C五档。

排污权指标实行差别化交易价格

    为进一步完善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制度,我市扩大了试点企业的交易标的。由2项污染物指标交易增加到了4项指标交易,即在原有化学需氧量、二氧化硫的基础上,在全省率先开展氨氮和氮氧化物两项指标交易。

    其中,制革企业交易标的为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4项指标;印染企业交易标的为化学需氧量、二氧化硫、氮氧化物3项指标;化工企业交易标的为化学需氧量、二氧化硫、氮氧化物3项指标。

    交易基准价格也有所调整。除化学需氧量交易基准价维持原价0.4万元/吨不变外,二氧化硫的交易基准价由原来的0.1万元/吨调整为0.5万元/吨。新增加的2项交易标的物氨氮和氮氧化物的交易基准价分别为0.3万元/吨和0.4万元/吨。

    此次改革,不但调整了基准价格,更重要的是实行了差别化有偿使用价格。印染、制革、化工企业按亩产效益综合评价分类为A、B1、B2、B3、C五档,交易价格分别确定为基准价格的1倍、1.5倍、2倍、2.5倍和4倍。

    实施差别化排污权有偿使用价格后,亩产效益低的企业的排污成本将大幅增加。如被列入C类企业的泛太平洋针织,化学需氧量的排污权指标100吨,二氧化硫排污权指标24吨,氮氧化物排污权指标7吨,原排污权交易总额42.4万元,调整后交易总额为219.2万元,新增费用176.8万元。

    相比之下,亩产效益高的企业的排污成本虽然有所增加,但增幅相对较小。如列入A类企业的宏达控股化学需氧量的排污权指标162吨,二氧化硫排污权指标30吨,氮氧化物排污权指标18吨,原排污权交易总额67.8万元,调整后交易总额为87万元,新增费用19.2万元。

    “宏达控股的排污权指标大于泛太平洋针织,原来的排污权交易总额也相应较大,但是实施新政策后,这种局面已被‘扭转’,现在泛太平洋针织的排污交易总额远远高于宏达控股。” 市环保局相关负责人表示,通过调整企业排污权有偿使用基准价及对印染、制革、化工企业排污权实施差别化使用价格,增加亩产效益低的企业的排污权使用成本,增强落后企业的转型意识,推动有限的环境资源流向先进企业。而实施差别化交易价格后新增的交易金额将用于先进企业实施清洁能源替代和技术改造提升及减排工程建设,进一步加快改善环境质量。

重点污染企业要建刷卡排污总量自控系统

    企业年度允许排污量开展差别化核定。市环保部门按照排污企业的排污权指标、年度减排任务,结合企业的亩产效益评级和实际生产需要,每年分别对印染、制革、化工等重污染企业核定年度允许排放量。

    企业年度实际排污量不得超过核定的允许污染物排放量。今年我市要在国控、省控废水、废气重点污染企业建设刷卡排污总量自动控制系统,通过建立企业刷卡排污总量控制制度,有效管控企业排污量。

    建立刷卡排污总量监管系统投入运行后,企业须按季申请办理季度允许排放量。“如果企业排放一旦超过允许排放量,系统就会关闭排放通道。”该负责人介绍说,与以前的在线监测相比,这套系统以控制排污总量和污染减排为目的,实现了环境管理从浓度控制向浓度、总量双控制转变的点源管理制度。

    如一个自然年度内企业超总量排污,需向市排污权储备交易中心申请排污权租赁。租赁价格实行差别化,其中A、B1、B2三类企业可以实施租赁,租赁价格分别确定为基准价的1.5倍、2倍、2.5倍,B3、C类企业不得租赁。

    此外,对排污企业还实行差别化减排考核政策。A类企业年度减排任务为“十二五”全市工业平均年度减排任务(以下简称平均任务)的50%。B类企业年度减排任务为平均任务。其中,试点企业的B1类企业,年度减排任务为平均任务;B2类企业,年度减排任务为平均任务的1.5倍;B3类企业,年度减排任务为平均任务的2倍。C类企业年度减排任务为平均任务的4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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