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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宁长安司法所成功调处一起企业用工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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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2-3 16:28:4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浙江嘉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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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4年12月,浙江海宁市高新区某化妆品公司,通过一名自称是某市人力资源协会某区分会秘书长的黄姓男子介绍,陆续招用了42名四川凉山籍务工人员,同籍张姓男子为工头。工头与黄某之前私下早已签定劳务供给合作协议,约定小时工资13元,农民工小时工资11元,两人原本是想将该批工人带至上海务工,后因无企业接收,而将工人带至海宁。海宁市高新区某化妆品公司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招用了这批共计42名的工人,并且签订劳动合同,安排生产岗位。工厂实行计件工资,保底海宁市最低工资。工作一个月后,该批工人认为所得劳动报酬过低。1月20日开始,该批工人就不愿意再进车间工作,要求企业实行13元的小时工资。一起群体性的用工纠纷由此引发。
  涉事的化妆品公司找到长安镇(高新区)人民调解委员会,要求帮助调解该起用工纠纷。调委会组织企业、工头、黄姓男子、务工人员在高新区调解室进行协商。企业认为已经按《劳动法》相关规定与招收的每名工人签订了劳动合同,自然要按劳动合同办理。工头认为这批工人当中有许多人文化水平很低,企业在签订劳动合同时,未明确告知合同内容,工人们只认工头,工头也未参与合同的签订,加上这42名工人被带出来时,都知道是小时工资13元,民工11元,而按企业的工资报酬,工人不会答应,作为工头“带人”的支出费用无法挽回。而此时,黄姓男子则认为自己只是做了个中间介绍人,企业与工人的矛盾与己无关。
  调解员耐心听取了各方陈述主张,析法明理,指出企业在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实际操作中存在劳动者权利保障不到位的情形;工头张某与黄某签订的劳务供给合作协议,实际履行中是相当复杂的,双方的权利义务应当有详细的约定,但双方的合作协议约定的过于简单,缺乏明细。通过分析,教育引导,三方都同意了调解员提出的解决方案,将工人从四川带至海宁的费用“带人费用”应当在张某与黄某之间协商,工人权益可以与用工单位进行协商。
  在工作人员的努力下,经过两天的各方协商,双方几经来回,最终达成一致。黄某对张某的“带人费用”作出经济补偿。企业与工人协商支付劳动报酬后,双方解除劳动关系。至此这起群体性的用工纠纷顺利解决。
  在此,此案也提醒大家,特别是劳动密集型企业,要规范用工行为,需要劳务派遣用工形式的也应找经工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的劳务派遣公司。同时,遇事要走正常的法律途径,必要时可请政府职能部门共同解决劳动纠纷。(沈国平 吴琛祎)
  (来源:法制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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