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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车撞人后离开后车接着碾上去 被撞者不幸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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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6-26 17:31:3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浙江嘉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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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一个下着小雨的冬日凌晨,一辆汽车撞了一名行人,车上人员没细看就匆匆离开,被撞的行人又遭后车碾压,随后有人报警,但交警已无法判断这名行人遭碾压前的状况。

  那么,前车和后车司机该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昨天记者获悉,海宁法院一审此案,现已有了结果。

  凌晨上演悲剧

  去年11月28日凌晨1点多,天下着雨,海宁人王女士驾着老公的货车行驶在送货的途中,视线非常差。

  行至海宁市长安镇时,王女士突然听到“砰”的一声,她意识到货车撞上了什么东西,连车子的反光镜都被撞坏了。王女士走下货车,发现撞了一个人,心里非常害怕,就没有仔细查看事故现场,而是让随车的一名装卸工去查看。

  “装卸工查看之后对我说,应该没事,地上没有血迹,我就开车上路了。”据王女士回忆,她将车子开走的时候,那个人还躺在快速车道上,“我送好货,心里很不踏实,让装卸工再去事发路段查看。后来装卸工告诉我,那人已经不在那里,现场也没有警车,我以为应该没事了,于是就开车回家了。”

  但事实是,王女士驾车离开不久,被撞者被途经现场的另一辆车碾压。随后有人报警,民警到达现场后,发现被撞者已经死亡。

  事发的当天上午,王女士接到交警的电话后前去投案,供述了驾车肇事逃逸的整个过程,并说当时吓坏了,没有想过当时被撞者躺在机动车道上的危险性。

  到底该谁担责

  交警大队认定,王女士驾驶灯光不符合技术标准的机动车行经事发路段,在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驾车逃逸,负本起事故的主要责任。

  前几天,王女士因涉嫌交通肇事站在了海宁法院的被告席上。被撞者究竟是在被王女士车辆撞倒之后即死亡,还是被第二辆车碾压后死亡,成了一个焦点。如属前者,王女士的行为属于“肇事后逃逸”,法律规定要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如属后者,她的行为属于“因逃逸致人死亡”,将被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

  然而,根据海宁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及鉴定人的意见,已无法判断王女士驾驶的货车撞击被害人造成的损伤程度,这该怎么办?

  法官认为,根据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因逃逸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包括被害人受重伤后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也包括被害人因伤无法离开现场而发生的其他车辆再次碾压致死的情形,“本案的关键在于被告人的肇事行为是否直接致被害人死亡,而这一点已经无法判断,因此本着存疑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被告人的行为属于‘肇事后逃逸’,不认定为‘因逃逸致人死亡’。”

  最终,海宁法院依法一审判处被告人王女士有期徒刑6年。

  前车撞人之后离开,后车又接着碾压过去,前车司机被判了刑,后车司机就没事吗?法官说,此案中的后车司机在事故中负次要责任,不涉嫌犯罪,没有被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故不承担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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