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马上注册,结交更多好友,享用更多功能,让你轻松玩转社区。
您需要 登录 才可以下载或查看,没有账号?立即注册
×
近日,记者从市民政局得到消息,为保障我市困难残疾人的基本生活,解决重度残疾人长期照护困难,减轻残疾人家庭负担,推进残疾人全面小康进程,我市已出台《嘉兴市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部分残疾人由于自身残疾而导致收入困难、生活费用额外增加,对他们进行生活补贴是十分必要的。”市民政局救灾救济与社会福利处相关负责人介绍,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是指为了弥补这部分残疾人,在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低保)制度基础上,单独发放给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的一项生活补贴。
补贴对象须符合哪些条件?
《细则》指出,凡具有本市户籍,持有本市核发的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均可申请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
具体地说,家庭人均收入在低保标准150%以下的残疾人、或本人收入在低保标准150%以下的劳动年龄段残疾人,均可申请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其中,家庭人均收入在低保标准150%以下的残疾人,根据残疾人家庭人均收入核定,由民政部门按照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认定办法组织实施。本人收入在低保标准150%以下的劳动年龄段残疾人,其个人收入包括残疾人本人工资收入、家庭共有财产性收入等,具体由民政部门核对、认定。
需要注意的是,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残疾人,不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违法犯罪,正在执行监禁刑罚的;已纳入特困人员供养的;已领取工伤保险生活护理费的;已享受困境儿童基本生活补贴政策的;其他规定不能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的。
根据《条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标准将按照当地低保标准30%比例计发,并随着低保标准调整而动态进行调整,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报市民政局、市残联备案。
补贴要如何申请?
记者了解到,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实行“自愿申请、逐级审核、限时办理、公正公开”的管理办法,按照“申请、初审、审核、审定”的程序办理。
在申请环节,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应由残疾人本人、监护人或委托代理人提出申请,本人或监护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所在村(社区)代为提出申请,并与申请人签订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授权查询委托书。
镇(街道)收到申请后,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残疾类别、残疾等级以及收入、低保状况进行核实,提出初审意见,对通过初审的名单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县(市、区)残联收到初审意见之后,对申请人的残疾类别、残疾等级进行审核,审核工作应在七个工作日内完成。县(市、区)民政部门依托申请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平台,对残疾人及家庭收入情况进行核对、审定。核对工作完成后,做好审定工作。审定工作应在七个工作日内完成。通过审定的名单应由镇(街道)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布,未通过审核、审定的应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根据《细则》,申请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除填报申请表外,还需提供以下相关证件和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户口簿、本人居民身份证、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申请人同意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授权查询委托书以及《最低生活保障证》、《低收入援助证》等材料;此外,申请人还应提供工作单位或村(社区)出具的收入证明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补贴将如何发放?
《细则》指出,符合新制度发放条件的原享受对象和新制度扩大的对象,原则上应从2016年1月1日起计发;新发生符合条件的对象,则从申请当月起计发。
凡资格审定合格的残疾人,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自递交申请当月起计发。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发放,应由各县(市、区)残联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拨付资金应采取社会化形式,通过银行转账以“生活补贴”摘要按月发放,每月10日前完成发放。
据了解,我市以残联牵头,民政配合,建立了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发放资格定期复核制度,对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发放对象实行动态管理,应补尽补、应退则退。资格复核采取主动申报和主管部门定期核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原则上每半年复核一次。复核内容包括申请人变故、户籍迁移、收入变动、残疾状况变化等情况。因发放对象去世、户籍迁出、收入增加等情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发放条件的,应即时调整,相关待遇从次月起停止发放。(嘉兴日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