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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的土地,谁的秸秆,谁负责!在嘉兴露天焚烧秸秆属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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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1-14 22:32:2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浙江嘉兴

眼下正是晚稻收割的丰收时节,农民朋友一年的辛勤付出即将换来胜利的果实和丰收的喜悦。然而,部分农户在收获过后,在田间地头任意焚烧秸秆,其产生的浓烟不仅污染空气,加剧雾霾发生,严重影响人体健康,而且对交通安全构成较大威胁,同时,焚烧还容易引发火灾事故。

许村司法所、许村镇普法办动员一切法治宣传力量,着力宣传《嘉兴市秸秆露天禁烧和综合利用条例》,努力营造秸秆禁烧法治氛围。


发动村(社区)法治宣传志愿者进村入户、深入田间地头宣传


通过文艺节目、悬挂条幅、散发传单等方式进行宣传


应用新媒体,通过微博微信(群)等方式发动宣传



《嘉兴市秸秆露天禁烧和综合利用条例》
2016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

《嘉兴市秸秆露天禁烧和综合利用条例》已于5月1日起正式施行,这是嘉兴市首部地方性法规,也是《立法法》修改后我省第二批确定开始行使地方立法权的设区的市报请省人大常委会批准的第一部实体性法规。
《条例》明确了“谁的土地,谁的秸秆,谁负责”的原则,每位农民都要对自己土地上的秸秆收集处置负责。

对秸秆露天焚烧行为加大了处罚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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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市行政区域内今后将全面禁止露天焚烧秸秆,禁烧范围包括水稻、大(小)麦、玉米、油菜等农作物茎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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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生产主体应当及时收集、处置秸秆,禁止露天焚烧秸秆,禁止在河道、湖泊、沟渠等水体内弃置秸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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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大了对秸秆露天焚烧行为的处罚力度。农业经营主体违法焚烧秸秆,将被处以500元至2000元的罚款。因违反《条例》有关规定受到行政处罚的,视情形取消当年度的有关涉农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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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了“谁的土地,谁的秸秆,谁负责”的原则。农业生产主体对秸秆收集、处置不及时造成严重后果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被他人露天焚烧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对焚烧当事人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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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励举报秸秆露天焚烧的行为。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处理;实名举报的,应当反馈处理结果等情况,查证属实的,应当对举报人给予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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