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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上没钱开销,今年7月底,平湖钟埭街道的阿斌(化名)通过朋友介绍到嘉兴市区一家小额借贷公司将自己的轿车作为抵押,借了4万元,对方为了防止阿斌借了钱逃跑,还悄悄地在他的车上装上了一个GPS定位系统。
然而,由于无力偿还,等到约定还款的日子,阿斌想办法将车上的GPS定位系统破坏掉,连车带人一起躲了起来。
发现借钱的阿斌躲了起来,他的车子也找不到,借贷公司的老板张某顿时火冒三丈,感觉是被阿斌耍了。于是,他们千方百计打听阿斌和他车子的下落。
11月初,张某得知阿斌在平湖的一家酒店出现,于就立即带着几个朋友开车从嘉兴赶到平湖。到了平湖后,张某等人想办法通过阿斌的一个朋友朋友将他骗了出来,然后偷偷地将他押进了车里,经过威胁后,阿斌却表示身上没钱,无法还贷。
于是,张某等人无奈之下只能开车将阿斌带回嘉兴。当晚,张某等人先是把阿斌关在他们公司的办公室,进行威逼利诱,让他马上还钱,当得知阿斌确实没有钱后,他们又逼迫阿斌写一张6万多的欠条。阿斌没办法,只能照做。然而,即使这样,张某一帮人仍然不解气,将阿斌带到附近乡下的河边继续进行殴打和侮辱。
一直到凌晨,张某等人才将他带到了附近的一家宾馆,继续将他拘禁起来。当得知阿斌被人带走了,他的家人是焦急万分,立即向警方报了警。
当晚经过平湖和秀洲两地警方的联合侦查,第二天清晨,办案民警成功地将阿斌营救出来,此时,他已经被非法拘禁了10个小时,被折磨得遍体鳞伤。
近日,我市警方通过缜密侦查,陆续将6名涉嫌非法拘禁的嫌疑人全部抓捕归案。张某等6名嫌疑人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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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拘禁罪,是指以拘押、禁闭或者其他强制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犯罪行为。
我国宪法第37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因此,非法拘禁是一种严重剥夺公民身体自由的行为。
根据刑法第238条第1款、第2款的规定,犯非法拘禁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犯非法拘禁罪致人重伤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234条、第232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非法拘禁罪的,从重处罚。
警方提醒
欠债还钱,天经地义,但是,讨债也要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债主讨债切忌鲁莽,以免讨债不成反触犯法律。同时,借贷也要走正规途径,不要向那些不正规的小额借贷公司借贷,以免造成不必要的麻烦。来源:平湖公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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