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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后,人们在路边的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简称“三小一摊”)买东西,可以更加放心了。
12月23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的《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明确,将“三小”的行政许可改为登记管理,把更多的“三小一摊”纳入登记管理,并强化了事中事后监管,让人们吃得更加健康和放心。该规定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
目前,国家食品安全法有关保障食品安全的规定已较为具体翔实,并授权地方制定“三小一摊”的具体管理办法。为此,结合我省食品安全执法实际需要,省人大常委会决定制定该规定。记者看到,规定从“三小一摊”的监管体制、登记管理制度、事中事后监管等方面作出了不少创新性规定。
根据有关规定,过去,“三小”需进行行政许可后方能营业,食品摊贩没有相关要求,但现实中有不少经营户没有报批,其中一个原因是有些经营户无法达到行政许可的要求。这样一来,部分经营户游离在监管制度外,存在食品安全隐患。该规定明确,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三小一摊”进行登记,对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发放登记证,对食品摊贩发放登记卡。实施登记,发放登记证、登记卡,不得收取费用。
记者看到,实施登记管理制度后,经营户只需提供生产经营者身份证明、拟生产加工或者经营的食品品种、食品安全承诺书、生产加工或者经营场所平面图等资料即可办理登记证或登记卡。
改为登记管理,并非放松监管,而是进一步强化了事中、事后监管。该规定明确提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三小一摊”信用管理制度。同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还要采取重点检查与随机抽取被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检查人员抽查相结合的方式,对“三小一摊”进行监督抽查,并及时向社会公布抽查结果。规定还特别明确,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三小一摊”登记之日起1个月内,对其生产经营情况至少检查1次,同时要加强对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从事网络食品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增加监督抽查频次。
在法律责任方面,该规定明确: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未按规定取得登记证的,限期补办,处200元罚款;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的,依照无照经营的有关法规处理。“三小一摊”从业人员未按规定取得健康证明的,责令停止从事相关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处3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值得一提的是,该规定还指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在一年内累计两次受到责令停产停业处罚的,其业主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3年内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
(来源:嘉兴新闻综合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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