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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岁少妇建群传播淫秽视频被判刑!她的动机竟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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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3-7 18:46:5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浙江嘉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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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很无聊,丈夫回家后又不太理我,我很郁闷……”杭州建德一24岁的年轻妈妈小徐说,因为这个理由,她在某社交软件上建了群来传播淫秽视频,以此打发时间、逗乐。近日,小徐因此,站在了建德法院被告席上。
2016年6月,公安机关侦查发现,网友“*风情万种”在某社交软件上一个叫“XO***”的群里,发布多条疑似淫秽视频、淫秽视频链接。经查,一24岁女子有作案嫌疑,很快,警察就将她抓获。
“*风情万种”,真实姓名小徐,建德本地人,无业,目前在家带孩子。小徐对自己通过群传播淫秽视频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据小徐交代,她先在其他群里,看到有人在发淫秽视频。后来,她为打发时间,就自己组建了一个群,取名为“XO***”,并将群二维码发布在朋友圈招募群友。
图片来自网络
一开始,小徐先从自己的朋友圈拉人,后来群成员慢慢壮大,半个多月后群里已经有140多人。小徐会在固定时间,在群内传播淫秽视频,每次转发10条左右,经过审查,小徐在群共传播淫秽视频87个。
“我以为只要我不收钱就不犯法了,我家里孩子还小,又是初犯,希望法官轻判”,法庭上,小徐忏悔道。
建德法院审理认为,小徐利用互联网、移动终端传播淫秽视频文件,其行为已经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小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近日,法院以传播淫秽物品罪,判处小徐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收没了作案工具。
图片来自网络
法官提醒:通过微信、微博等互联网平台传播淫秽信息,速度快,范围广,影响大,很容易触犯法律底线。
根据《刑法》第364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网友不以牟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或者转移通讯终端传播淫秽电子信息达到一定的起刑标准,就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定罪处罚,可以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利用聊天室、论坛、即时通信软件、电子邮件等方式传播淫秽电影、表演、动画等视频文件,以传播淫秽物品罪定罪处罚。
不以牟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或者移动通讯终端传播淫秽电子信息,传播淫秽电影、表演、动画等视频文件达40个以上的,以传播淫秽物品罪定罪处罚。来源:浙青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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