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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宁法院发布首个禁止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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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8-13 07:39:0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浙江嘉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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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海宁市人民法院以抢劫罪判处持刀抢劫出租车的未成年人小高(化名)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处罚金500元,并禁止在缓刑期间进入网吧等娱乐场所。据悉,小高此前十分迷恋网络,为获得钱财而铤而走险。
  这是今年5月1日《刑法修正案(八)》正式实施以来,海宁市首个判决未成年人禁止进入特定场所的"禁止令",即法院在确有必要时可以宣告禁止令,禁止犯罪分子在管制执行期间、缓刑考验期间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人。
  据了解,在"禁止令"执行监督过程中,首先将依靠社会力量形成帮教小组,除规定一名监护人外,还有执法人员、协管员、社区干部等共同对其进行监督管理,检察机关、法院、公安机关等各部门相互沟通、配合,确保"禁止令"真正能够"令行禁止"。(俞旻星)
发表于 2011-8-13 08:42:03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浙江嘉兴
[s:159] 真的能实行的很好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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