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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宁市人民法院公开选任人民陪审员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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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5-25 11:22:3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浙江嘉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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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本院选任的人民陪审员任期将至,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人民陪审员选任、培训、考核工作的实施意见》,经本院研究,决定在本市辖区内选任人民陪审员。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选任人数

    本次选任人民陪审员的名额为5名,其中1名为知识产权审判专业型人民陪审员。

    二、资格和条件

    1.公民担任人民陪审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2)年满二十三周岁;

    (3)品行良好、公道正派;

    (4)身体健康;

    (5)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在海宁市。

    公民担任人民陪审员,一般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

    知识产权审判专业型人民陪审员应具备相应的知识产权专业知识和技能。

    2.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和执业律师等人员,不得担任人民陪审员。

    3.下列人员不得担任人民陪审员:

    (1)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2)被开除公职的。

    三、程序和要求

    1.公开报名

    (1)报名方式:个人申请、组织推荐。

    个人申请:符合条件的公民,可向本院提出申请。

    组织推荐:公民所在单位、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基层组织征得公民本人同意后,可向本院推荐。

    (2)报名材料:公民的身份证、户口簿等身份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近期1寸、2寸正面免冠彩照各3张;公安机关出具的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

    此外,填写并提交《人民陪审员人选申请表》或者《人民陪审员人选推荐表》一式三份。

    (3)报名时间:2013年5月27日至5月31日。

    (4)报名地点:海宁市人民法院政治处(6029、6023)

    (5)联系电话: 87017160、87017051

    2.资格审查

    由本院会同市司法局进行资格审查,并根据广泛性、代表性和实效性相结合原则确定人民陪审员人选。

    3.公告

    对拟任人民陪审员人选向社会进行公告。

    4.任命

    公告结果不影响任用的,由本院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任期为五年。

    人民陪审员上岗前应当接受履行职责所必备的审判业务知识和技能培训。

    四、人民陪审员的待遇

    人民陪审员依法参加审判活动,受法律保护。

    人民陪审员因参加审判活动、培训而支出的交通、就餐等费用,由本院给予补助。

    本公告未尽事宜,由本院解释。

    海宁市人民法院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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